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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家公司被罚50万元 宣称狮峰龙井 实则来自钱塘产区

2025-05-07
       (原标题:宣称狮峰龙井 实则来自钱塘产区 一家公司被罚50万元 通讯员:王文兵 记者:汪晓筠)
       杭州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销售4款龙井茶,2024年6月11日、6月12日、6月13日,其营业员在推销时虚假宣传,称茶叶是狮峰龙井,来自核心产区。经调查,茶叶采购自余杭区某茶农,为钱塘龙井,案发后公司主动停业整顿。
       该公司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其主动停业整顿,积极配合调查,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国内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裁量给予一般处罚。前不久,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并罚款500000元。
       这是最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的一批西湖龙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筹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一。
       网购“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
       装了茶叶就当西湖龙井卖 被罚10万元
       某家庭农场分别在2020年3月15日、2020年4月7日、2021年3月1日,分三次从网络店铺购入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货值3954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农场将自行加工的龙井茶装入这些包装物,以不同价格销售,已售金额达27000元,案发时还有部分待售茶叶及未使用的包装物。
       该家庭农场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并销售“西湖龙井”标识茶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停止侵权,没收侵权茶叶及包装物,并罚款100000元。
       此外,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线下店被发现店内陈列多种“狮峰龙井”“梅家坞龙井”“西湖龙井”包装材料共计2584件,但公司无法提供商标持有人许可文书。经查明,“狮峰”“梅家坞”“西湖龙井”商标分属不同主体,该公司当事人未取得相关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其从茶农和摊贩处购进相关包装销售,因现金交易,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该公司购进统一茶农包装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考虑其初次违法、及时停止侵权且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规定从轻处罚情节。2023年5月12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停止侵权,没收相关包装,并罚款30000元。
       强化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行政保护
       杭州发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深入开展西湖龙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强化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行政保护,服务杭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选出全市系统2021-2024年度西湖龙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筹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除了“某家庭农场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某家庭农场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杭州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等,还公布了“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彭某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某食品商行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胡某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杭州某茶叶商行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驰名商标专用权案”等案例。

来源:每日商报 责编: 

关键字 : 杭州狮峰龙井,西湖龙井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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